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被执行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贾村段9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娟。

被执行人: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执行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289室。

法定代表人:潘喆华。

关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国致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冀0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本院作出(2016)冀01民初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6)冀01执保17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裕华国用(2011)字第00054号的土地使用权,现查封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裕华国用(2011)字第00054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万晓东

审判员  冯春华

审判员  张国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