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潘喆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1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8,552.32元(币种下同)以及利息(以5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执行措施。
4、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严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