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财保45号
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堂,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喆华。
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0年4月15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韦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