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特89号
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浪公路448号6幢289室。
法定代表人:潘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卢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北独乐河村114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堂,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致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至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国致公司称,请求确认国致公司与至人公司之间签署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至人公司在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以下简称赞助协议)上盖章后寄给国致公司。该协议第五条第七款约定: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国致公司在收到该协议时对合同条款仍有异议,但因至人公司陈总催促国致公司发送盖章版的合同照片,国致公司才于2019年11月23日发送合同照片。该协议是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因为尚未完成签约代表签字并盖章等一整套完整程序,国致公司也未将赞助协议原件交给至人公司,故赞助协议没有成立和生效,赞助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仲裁解决方式亦尚未成立。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案涉赞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至人公司辩称,1.涉案赞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缺少了签约代表的签字,但是不可否定赞助协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双方于2019年9月就已经进行初步磋商,并于2019年11月初对于赞助协议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商讨、修改。在确认无异议后,至人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将赞助协议盖章寄出,国致公司收到后又增加了一条付款性条件,并于最终的扫描件上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通过这一完整的磋商和签订流程可见,赞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及效力性是无异议的。结合赞助协议第五条第七款的约定,原文约定的是经签约代表的签约要经过主体授权,赞助协议中从未明确谁作为签约代表,国致公司收到协议后已经完成盖章,此时应当认定国致公司对于至人公司的要约已经作出了承诺,以实际行为对于赞助协议的第五条第七款作出了变更。此外,正如国致公司所述,在大会的会务组一再催促要求见到赞助协议的盖章件之后,国致公司才将盖章的扫描件提供给至人公司,此一举动也已经表明国致公司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是无异议的,应当受到赞助协议的约束,有关本案的争议应当交由南京仲裁委仲裁。2.国致公司已经以实际履行赞助协议的行为进一步对赞助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国致公司以联合承办机构的身份参与了国际展望大会,并已经享有了诸如品牌露出、媒体专访、顶级VIP交流等赞助回报。因此国致公司已经享有了赞助协议约定的权利,应当同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通过双方的微信往来记录也同样表明,国致公司对于其未履行付款义务予以认可,同时曾经提出以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付部分款项,但至人公司并未同意。上述内容表明,国致公司已实际履行赞助协议的行为,进一步认可了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赞助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综上,赞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已实际履行,赞助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国致公司的请求。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国致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至人公司仲裁申请书,证明至人公司已经在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2.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其中第(五)部分第7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证明2019年11月6日至人公司将合同原件邮寄给国致公司,因国致公司对合同内容存有异议故未盖章。2019年11月23日,至人公司陈总要求国致公司发送盖章的合同照片,故国致公司的操经理在合同盖章以后、没有让法定代表人刘玉丽签字的情况下就将照片发送给至人公司,故该协议没有生效,南京仲裁委没有管辖权。
至人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与至人公司持有的经国致公司盖章确认的协议盖章版本形式要件不同。
被申请人至人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国际展望联合会出具的授权函,证明至人公司取得了国际展望大会在大中华区的代理管理权限,有权负责大中华区的市场推广资金收支,有协调等具体管理实务。2.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国致公司工商信息、至人公司总经理葛传宝名片、至人公司秘书长陈前军与葛传宝的微信对话截图、陈前军与国致公司商务经理操月胜微信对话截图、国治国际展望大会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协议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赞助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仲裁条款有效。3.国际展望大会会议手册封面及国致公司企业介绍内页、国际展望大会会议手册、国际展望大会现场照片及国致公司参与本国际展望大会现场照片、高级午餐会嘉宾名单、网络端媒体新闻、微信端的媒体新闻、陈前军与操月胜的微信对话截图、一对一的管家服务记录、发票、至人公司与操月胜的对话截图、顺丰快递官方邮件截图、发票邮寄的快递信息及签收底单,证明至人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国致公司已经接受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赞助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应当依法成立、生效,至人公司也已经开具了协议总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共计515000元人民币,并已经将发票提供给了国致公司。4.陈前军与葛传宝的微信对话录屏、陈前军与国致公司党支部书记刘树森的微信对话录屏、陈前军与刘树森的微信对话截图,证明国致公司认可其尚未履行付款义务,至人公司也未同意国致公司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协议价款,至今国致公司仍未给付任何款项。
国致公司公司质证认为:1.对授权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国致公司对此不知情。2.对各组证据中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完全排除可能存在删节。3.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参加大会所订的酒店档次与预期承诺档次相差太大。4.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删节。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至人公司在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上签名盖章,并将该协议邮寄给国致公司。国致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23日将加盖国致公司印章的该协议扫描件发送给国致公司。该协议第(五)部分第5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后国致公司参加了该次国际展望大会的相关活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至人公司将其已经签名盖章的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邮寄给国致公司,系向国致公司发出要约。国致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将其盖章的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扫描件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至人公司,系以快速通讯方式向至人公司发送了承诺,且该承诺已经到达国致公司,该协议成立。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中载明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国致公司以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尚未成立并生效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国际展望大会(迪拜2019)赞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奕炜
审判员  王晓燕
审判员  王 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