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289室。
法定代表人:潘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星晨,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挹江门华严岗1号。
法定代表人:叶凌波,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元兴,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林,江苏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严岗1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
上诉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旅游学院)、原审第三人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6民初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国致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国致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国致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国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海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