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终1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即执行案外人):***,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广福小区二区21幢1单元1201。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840501002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金马温泉花园2-2-601。
法定代表人:方学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即被执行人):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001。
法定代表人:邹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即被执行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源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武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刘 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