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终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金马温泉花园2-2-601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001。
法定代表人:邹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源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武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