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212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2166812202。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金马温泉花园2-2-601号。
法定代表人:方学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依法减半收取437元,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长 许荣芬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廖昌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