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32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剑川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胜峰花园2栋二层3-101号。
法定代表人:缪祥宽,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和福兴,男,1980年2月27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兰坪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33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判决书第6页认定“关于原、被告争议的2015年6月12日(即结算当日)原告是否领取了工程款50000元,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鼎鉴文痕字【2017】第370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领条上的签名字迹为***本人书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与其自身民事行为能力活动相符的民事行为承担后果,本院确认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云南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50000元”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自始至终未在上述材料上签字确认,至于法院作出该认定的唯一基础是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云鼎鉴文痕字【2017】第37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收到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33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后一直在寻求各种途径维护权益,多次前往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投诉,云南省纪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待了申请人后也认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鉴文痕字【2017】第370号鉴定意见书可能存在问题,并告知申请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因笔迹鉴定多次出错,现已经停办笔迹鉴定事项,同时,还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因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鉴文痕字【2017】第37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犯申请人权利,恳请法院撤销原(2016)云33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该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6)云33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于2018年4月1日生效。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及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申请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过“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的法定期限,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和庆元
审判员  蔡文堂
审判员  和裔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昕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