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3719号之一
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文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施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柏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银川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6元,由原告宁夏天润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丽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