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272号
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东城人家小区88号楼33号。
法定代表人:胡媛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施栋,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戚建敏,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王丽娟,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赵立云,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正源北街枕水花园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施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夏承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聚和1号商住楼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栋、戚建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号房屋,被申请人赵立云、王丽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复式)房屋。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栋、戚建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栋、戚建敏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号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立云、王丽娟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复式)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保全总价值2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淑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