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审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田某。
上诉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苏银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1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上诉人宁夏天地缘锦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和平
审判员 杨璐璐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