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3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289号。
被执行人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桥北街12号。
被执行人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彭杜乡赵杜村(红旗南大街)。
被执行人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镇区经贸路西。
被执行人袁桂莲,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马玉普,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马玉新,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袁桂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张凤霞,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袁桂莲、马玉普、马玉新、袁桂明、张凤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7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