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756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人民西路289号。
负责人:张文学,行长。
被申请人: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桥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彭杜乡赵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镇区经贸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与被告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住房城建支行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华夏皮具有限公司、衡水阳光村新能源有限公司、衡水裘营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