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申清文、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31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山县孟贤壁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82408558W。
法定代表人:翟彦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丽静,河北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多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仁泽建筑公司给付所拖欠***的工程款102800元及拖延支付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至8月,***、仁泽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平山县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中的内外墙粉刷工程转包给***。2017年5月14日经原被告结算,***、仁泽建筑公司欠***粉刷工程款102800元(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应付工资清单证实)。*二东多次向***、仁泽建筑公司催要,***、仁泽建筑公司一再拖欠。
***辩称,1、***与*二东之间不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不存在欠工程款的问题。2、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可知其要求的为工人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合同法第7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等相关法律可知,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为前置程序,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希望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仁泽建筑公司辩称,河北仁泽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包工程后,转包给了***,并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将工程款提前垫付给了***,至于***与原告属于分包还是劳动关系,是***与***的关系,我公司没有与*二东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与*二东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其他意见同***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仁泽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山县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分包给*二东干内外墙粉刷工程,2017年5月20日,***为***出具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应付工资表,载明:“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应付工资……姓名*二东粉刷组应付工资102800……***2017.5.10”。*二东多次向***、仁泽建筑公司催要工资,***、仁泽建筑公司拒不支付。2018年7月13日,平山县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载明:“2017年1月份,封志锋、***、***等曾到我办反映在金辉庄园2期项目给***干活被拖欠工资及工程款一事,并提供工资表一份,由于当时协调未果,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特此证明平山县住建局清欠办(公章)2018年7月13日”。
本院认为,仁泽建筑公司系平山县金辉庄园工程的承包人。仁泽建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擅自将平山县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城建资质的***,对拖欠农民工的工程款(农民工劳务费或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具金辉庄园A3#、A4#楼工程应付工资表,该工资表中包含***工资102800元,应当给付。因***与***之间就债务利息未作约定,故本案自*二东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费102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计1178元,由***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