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山县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2319号
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孟王线君悦新城小区商办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翟彦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琼,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
法定代表人许泽,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西大吾乡封许大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4元,减半收取167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47元,由原告河北仁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金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