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财保58号
申请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九龙路(浒畔居)4幢办公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92075325K。
法定代表人:成惠定。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申请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价值34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4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4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