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九龙路(浒畔居)**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92075325。
法定代表人成惠定。
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杭垓镇杭垓村黄金坝11省道旁卢小牛房屋),组织机构代码686681997。
法定代表人卢小牛。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106242.2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106242.28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安吉县凯丰茶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元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