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82号之一
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临港经济区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34408632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九龙路(浒畔居)4幢办公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92075325K。
法定代表人:***。
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