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287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川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A108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川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