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215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兴国寺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三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南坞镇现代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三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三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三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