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民初2021号
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原鄢陵县合志电气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兴国寺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齐。
委托代理人:杨雨晴,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银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玉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谷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