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4民初1913号
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原鄢陵县合志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兴国寺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齐,该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雨晴,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姚家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杨明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易运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许凤莲
审判员 闫青山
审判员 郑剑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