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合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未来大道兴国寺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潘齐
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开发区屯田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