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3281号之一
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2265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大道章舍新村北区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442105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3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赣F×××××、赣F×××××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和车牌号为赣F×××××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壹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