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3281号
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22654H。
法定代表人:吴慧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大道章舍新村北区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4421054J。
法定代表人:孔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赣F×××××、赣F×××××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和车牌号为赣F×××××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壹辆,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赣F×××××、赣F×××××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两辆和车牌号为赣F×××××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壹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