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3281号之二
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22654H。
法定代表人:吴慧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大道章舍新村北区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4421054J。
法定代表人:孔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2元减半收取7941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41元,由原告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