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5823号之二
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91822654H。
法定代表人:吴慧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大道章舍新村北区F-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54421054J。
法定代表人:孔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58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冻结措施,本院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涂丹位于抚州市赣东大道33号中侨商住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抚房权证西-××号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福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