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与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与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4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任商初字第2640号
原告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大王楼村。
法定代表人路绪文,厂长。
被告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撤回对被告济宁市力扬环保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茌平县冯屯镇兴国新型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