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910号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曹友桥。
被告: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武德敏。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