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与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907号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曹友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武德敏,董事长。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珠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