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372号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18号2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74072。
法定代表人:曹友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长城路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50552T。
法定代表人:王锡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卫肖,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合计4028元,由原告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先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