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66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2952059P。
法定代表人:蒋树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18号2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74072。
法定代表人:曹友桥。
被执行人曹友桥,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林彦春,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淑莲,女,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盛泰电梯有
限公司、曹友桥、林彦春、刘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212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431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曹友桥、林彦春、刘淑莲名下的银行、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曹友桥设定抵押的房产(该房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低层住宅101户)。该抵押物暂不具有处分条件,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曹友桥、林彦春、刘淑莲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曹友桥、林彦春、刘淑莲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青岛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