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26民初226号
原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
法定代表人:杜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5楼盈嘉科技。
法定代表人:孙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立案时的诉讼请求数额为600000元,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天筑**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达 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