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之****。

法定代表人:孙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史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单月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四海云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6民初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电金区块链项目供电工程供电线路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合同》前已经口头商定有纠纷将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上述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虽然写了⑴⑵,但实际上⑵是笔误才会列入在合同中,否则合同没有必要在选择仲裁机构上会写上“广州”。上诉人认为判断合同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约定不明而应属无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并据此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电金区块链项目工程供电线路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合同》中书面协议约定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故被上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学 琳

审 判 员 张 清 霞

审 判 员 古尔巴尔登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其 米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