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孙滔,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651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系伪证,原审判决未弄清证据的真伪。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的请求,不予考虑,无中生有,胡乱判决,玩忽职守。被申请人涉嫌财务造假,在股票市场自买自卖,涉嫌违法。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绩效考核总评表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3系伪证,经查,被申请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3对应的证据系“绩效考核总评表”,再审申请人主张其系伪证,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理据不足,且从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中可知,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并未提及该“绩效考核总评表”,即该表是否伪证并不影响二审判决的认定结果,故本院对***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对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审理中提出的异议欠缺事实依据,且本案已经二审审理,故***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至于***称被申请人存在证券欺诈等违法问题,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在申请书对此亦称“我也不能确定”,故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认定,对***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