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6054号 原告: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6号首层之一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960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2号西座507自编A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50273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8号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57842N。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鑫公司)与被告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坦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盈嘉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坦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盈嘉公司偿还施工费126405.27元。诉讼过程中,坦鑫公司减少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盈嘉公司偿还施工费86890.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盈嘉公司承接了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的工程,并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给坦鑫公司施工,其间产生施工费86890.9元,盈嘉公司一直拖欠不还,经自行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盈嘉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述称,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与盈嘉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已结算清楚并支付完毕施工款项,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与坦鑫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的纠纷应***公司与坦鑫公司处理解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月1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盈嘉公司签订《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17-2018年安防维护和整治服务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盈嘉)》。在此框架合同之下,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公司下达具体订单,***公司提供安防系统维护和零星整改服务,并按具体订单金额进行结算。 盈嘉公司签订上述框架合同后,又将合同内的服务项目外包给坦鑫公司,双方对此专门签订了《中国移动广东公司2017-2018年安防维护和整治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服务外包框架合同(珠海)》。主要约定:服务内容包括安防系统维护和零星整改;结算依据为盈嘉公司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结算金额的75%再减除盈嘉公司被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扣除的考核款,此外,在涉及设备购买的整治服务时,还要在上述款项中先预扣5%的质保款,在盈嘉公司收到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质保金后再***公司结算质保款。 坦鑫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依约提供了相应服务,双方也结算了部分款项。在2017年度安防消防整治项目中,坦鑫公司提供了部分原材料和人工,***公司对此并未结算付款。 坦鑫公司为证实上述主张,提供了盈嘉公司经手人***与坦鑫公司签订的一份《珠海移动分公司综合楼、通信中心2017年安防平台整改项目施工费用确认表》,该确认表签订于2017年9月13日,载明了9项内容。第1至4项分别为线管材、视频信号线、PVC线管(含配件)、水晶头,数量分别为3000米、1500米、2500米、5盒,各项总价分别为9750元、3480元、6600元、60.9元。第5至7项为人工费,各项总价分别为39000元、21000元、4800元。第8、9项分别为运输费、辅料,总价分别为1200元、1000元。9项价款合计为86890.9元。 对于上述2017年度安防消防整治项目,坦鑫公司表示,该项目总造价在100万元左右,于2017年施工、2019年审定工程价款,坦鑫公司参与了该工程的部分内容,主要是提供人工和部分材料,所得工程款应为86890.9元,而其余的大项内容和设备采购均是***公司自行负责和施工。 根据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2017年度安防消防整治项目***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进行施工,完工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于2019年9月份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在送审工程造价1008908.43元的基础上,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931491.09元。此后由于税率的调整,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与盈嘉公司调整双方结算价款,最终认定为901470.1元,并***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72050.57元和829419.53元的两张发票,合计金额即为901470.1元。 在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与盈嘉公司的结算过程中,曾于2019年12月30日对该工程的设备、材料、安装费明细进行确认。该份明细表载明:工程总价款为901470.1元,包含了25项材料款项和1项安装费用;25项材料中包含了3000米线管材(8402.56元)、1500米视频信号线(2856.87元)、2500米PVC线管(含配件)(3501.07元)、5盒水晶头(43.13元);1项安装费用的最终认定的价格为72050.57元,但送审单价为125364.8元。 另查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与盈嘉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时,并不清楚该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外包给坦鑫公司,但在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也知晓了该事实;另外,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已按最终核定的901470.1元,全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未扣押任何质保金。 再查明,坦鑫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其主张的材料款项应按盈嘉公司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结算款的75%来计算;对人工费用,认为该工程的全部人工均***公司提供,并主张按照《珠海移动分公司综合楼、通信中心2017年安防平台整改项目施工费用确认表》中载明的39000元、21000元、4800元来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发生在2021年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盈嘉公司将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处获得的部分工程外包给坦鑫公司的事实,***公司、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争议的工程款项,坦鑫公司与盈嘉公司曾于2017年签订《珠海移动分公司综合楼、通信中心2017年安防平台整改项目施工费用确认表》,明确载***公司应当提供线管材及人工、辅料等。在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最终审核认定的工程明细中,也清楚载明了线管材等原材料,无论是材料名称还是数量均与坦鑫公司所主张的完全一致,由此可以证实坦鑫公司已经提供了上述材料的事实。再根据坦鑫公司与盈嘉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该部分材料的结算款项应为盈嘉公司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结算款的75%。对于上述3000米线管材、1500米视频信号线、2500米PVC线管(含配件)、5盒水晶头,盈嘉公司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的结算款项分别为8402.56元、2856.87元、3501.07元、43.13元,共计14803.63元,因此按照75%计算的材料款项应为11102.7元(14803.63元75%)。此外,对***公司主张的人工、辅料等费用,坦鑫公司与盈嘉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珠海移动分公司综合楼、通信中心2017年安防平台整改项目施工费用确认表》中,载明了上述项目的价款分别为39000元、21000元、4800元、1200元、1000元,共计67000元。但该价款仅为坦鑫公司与盈嘉公司洽谈的价款,并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坦鑫公司以此主张自身应收的人工费,缺乏理据,该部分款项也应按盈嘉公司与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结算款的75%来认定。在移动集团珠海分公司最终审核认定的工程明细中,人工安装费的送审价款为125364.8元,最终认定的价格为72050.57元,明显可见盈嘉公司送审的人工费价款125364.8元远远超出了坦鑫公司所主张的67000元,再结合盈嘉公司自身也负责该工程采购和施工的事实,本院认定盈嘉公司送审的125364.8元人工费中既包含了坦鑫公司的67000元,也包含了盈嘉公司自身的人工费,按照二者比例,其中仅有53.4%的费用属***公司应当收取的款项。依照最终认定的人工费72050.57元,结合53.4%的比例,再按75%结算比例计算的人工费应为28856.3元(72050.57元53.4%75%)。综上,盈嘉公司应付的款项共计为39959元(11102.7元+28856.3元)。 盈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坦鑫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理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959元; 二、驳回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元(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828.11元),由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5元,由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坦鑫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6.11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