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23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微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105国道南侧竹基围B106。
被执行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大院87号102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微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9日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1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微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300元及违约金等。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微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嘉科技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重新确定了本案债额及还款时间等。
本院认为,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不须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238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