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申5456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岳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源建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7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东方国信公司提出的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应当驳回起诉或与前案合并审理的主张不成立,经复查,(2020)京03民终526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中已释明岳源建材公司因东方国信公司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另行主张。(2020)京03民终5266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安装工程合同》系依据定作人所享有之解除权而解除,并非岳源建材公司违约导致。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进行实体审理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复查核实未发现证据未质证情形,在案证据能够确认东方国信公司系在岳源建材公司已告知产品制作完成、喷涂完毕事实的情况下解除《安装工程合同》,故东方国信公司应当对岳源建材公司之损失予以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安装工程合同》中所明确的价格、岳源建材公司之相应成本支出、合同履行后岳源建材公司之可得利益、产品剩余残值等相关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的损失赔偿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方国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彭红运审判员***
法官助理*芳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