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323号
原告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网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元,由原告北京立鹏文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审判员宋鹏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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