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8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爱玲,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被告: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兴源路3号桂林电子商城2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66781K。
法定代表人:刘兴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福县总工会,住所地广西永福县永福镇中洲岛工人文化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5032600786010X8。
法定代表人:唐德明,常务副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承涛,永福县总工会干部。
原告***与被告***、桂林建昌建设有限公司、永福县总工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德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德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