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冶和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2472号
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冶和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璠,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岚,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古国才,董事长。
被告: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主任。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冶和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现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原告南京新华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克强
人民陪审员  程玉彦
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