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6782号之二
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TRBJ90。
法定代表人:周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雅,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8XL。
法定代表人:蔡泽杰。
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6.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采材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