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金合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民初2818号
原告:广东金合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石化工业区一区北片B-03-01。
法定代表人:邓天龙,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雪,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彬,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鹏基工业区702栋4楼。
法定代表人:蔡泽杰。
原告广东金合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合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38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金合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秋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赖晓萍
冯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