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9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8XL,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湖****基工业区702栋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2758.48元,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因履行而消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