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欧阳先武与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9883号 原告:欧阳先武,男,1982年10月27日,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183040。 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葫芦莲塘鹏基工业区702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8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社区**创意公园5栋A座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897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欧阳先武诉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欧阳先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先武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元,由原告欧阳先武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