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学与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民初19218号 原告:**学,男,1969年7月8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公民身份号码:532**************。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坤,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学与被告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学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学撤诉。 审判员 程 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