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显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辽0922民初313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辽宁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系***妻子。
被告: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显影,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系彰武县*显影打井施工队经营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朱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西六家子本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彰武县四堡子镇占川打井施工队。
经营者:***,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原告***与被告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显影、***、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彰武县四堡子镇占川打井施工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75807.7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鸡冠山村委会将鸡冠山村***的抗旱打井工程包给*显影,*显影雇佣我打井,***负责相关打井事宜。2018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我下井时,挂在钢丝环上的钩子突然脱落,我掉到井里,造成原告截瘫、复合型外伤、胸腔积液等多处伤情。伤后我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156天。现要求给付我如下费用:医疗费122212.6元、误工费8742元、护理费37053.1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合计175807.72元。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费、辅助器具费等,请求数额变更为1245427.47元。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彰武县四堡子镇鸡冠山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5万元;被告*显影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彰武县四堡子镇占川打井施工队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被告辽宁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上述共计55万元,于2019年1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敖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