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6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5568979X2,住所地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西六家子本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2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1040××××950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