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61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维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05568979X2,住所地彰武县西六家子乡西六家子本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02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1677××××23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